為加強河道及湖泊管理,提高公民保護意識,維護公共利益安全,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生態(tài)文明思想和黨中央關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決策部署,切實加強河湖空間管控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《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及河湖管理范圍劃定的有關技術標準,我市完成了相應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,現(xiàn)將有關成果向社會公布。
一、劃定對象
宣威市境內流域面積50至1000平方公里的黃路大河、板橋東河、城西河、龍洞河、龍場河、馬場河、寶山河、新民河、羊場河、嘉河、得祿河、沙石坡河、八道河、趕得河、文興河、響水河、明德大河、葛菇河、多著河、干河、扯都河、灑衣河、瑞井小河、戈平河、撒落河、扯錯河、睦樂河27條河流和李家凹龍?zhí)?、迤谷海?個湖泊,27條河流干流上的水庫管理范圍和河道管理范圍同時劃定。由于劃界成果報告涉及保密內容,若需查詢,請公眾攜帶有效證件到宣威市水務局進行查閱。

二、河湖管理范圍內禁止以下活動
(一)修建圍堤、阻水渠道、阻水道路;種植高桿作物、蘆葦、杞柳、荻柴和樹木(堤防防護林除外);設置攔河漁具;棄置礦渣、石渣、煤灰、泥土、垃圾等。
(二)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、放牧、開渠、打井、挖窖、葬墳、曬糧、存放物料、開采地下資源以及開展集市貿(mào)易活動。
(三)堆放、傾倒、掩埋、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;在河道內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、容器。
(四)在有山體滑坡、崩岸、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山區(qū)河道河段從事開山采石、采礦、開荒等危及山體穩(wěn)定的活動。
(五)禁止損毀水工建筑物、劃界管理線樁(牌)及公告牌和防汛水文設施等。
四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下列生產(chǎn)建設活動,須經(jīng)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審查同意。
(一)建設跨河、穿河、穿堤、臨河的橋梁、碼頭、道路、渡口、管道、纜線、取水、排水等工程設施。
(二)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、取土、淘金、棄置砂石或者淤泥、爆破、鉆探、挖筑魚塘,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、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,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(fā)掘。
五、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,將依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。
六、本公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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